当前学科:当今饭店业
  • 题目: 未知类型

      2007年12月23日,河南居民李某因公差到某城市办事,住在该市白云宾馆,于当月26日在该宾馆213房间被害身亡。李某上有80多岁的双亲,下有弱智的儿子,他的被害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李妻康某以其夫住进该宾馆就有人身及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宾馆治安防范措施较差,以致损害结果发生为由,向该城市法院递交起诉书,将白云宾馆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父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赔偿费、误工费等,总计14.15万余元。被告辩称,本案中原告之夫李某被他人杀死,对此加害人应当承担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而与宾馆无关。另外,现此案正在立案侦查,尚未抓到凶手,宾馆对此应负的责任无法证实,因此本案应先由公安机关处理,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宾馆是否应该对李某之妻康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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