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增值税法
  • 题目: 问答题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份和5月份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4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款136万元;外购动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5万元、增值税款5.95万元,其中30%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同时支付加工货物的不含税运费1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0万元,同时支付销售货物应负担的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550万元。
      (2)5月份:外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款51万元;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2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费和保险费4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进口料件均已验收入库。当月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600万元;当月内销货物5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75.5万元,同时送货上门,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3.51万元;另移送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60件用于捐赠给某福利院。
      已知:该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上述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均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采用“免、抵、退”办法分别计算该企业2017年4月和5月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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