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经济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天成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总额为一亿股。2001年,经中国证监会审核,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5000万股,筹集资金1.2亿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股份公开发行后,公司运行良好且持续盈利,发展前景口;较乐观。2004年,公司董事会决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从而提高公司知名度,并且打算再募集一批资金。公司上市后,由于公司主营业务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持续下降,上市第二年公司亏损500万元。2006年,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提高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决定果断改变经营方针,部分放弃以前的主营业务,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某高科技材料的制作。公司董事会决议作出以后,没有向证券监管部分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也没有发布公告告知投资者,便部署实施。该公司董事于某在董事会部署之后,便建议其弟于小某购买该公司股票,等待升值,于小某便从股民韩某处购买股票1万股。后来,由于公司新业务经营不善,出现持续亏损,导致股价持续下跌,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危机。

        (1) 天成公司2004年申请上市是否符合法芝条件?

        (2) 天成公司申请上市应该向哪一机构申请?

        (3) 天成公司改变主营业务的程序是否符合去律规定?

        (4) 于某和于小某的行为构成哪种证券违法亍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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