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刑事诉讼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A皮革厂是一家国有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年亏损,负债累累,不能清偿多家的到期债务,债权人1996年3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A皮革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便依《破产法》第23条规定,以书面裁定宣告其破产。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和最后形成的清算报告反映:

        (1)A皮革厂的总资产为8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50万元,固定资产750万元。该厂负债情况为:流动负债7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200万元,应付税款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00万元;长期负债为300万元;负债合计为1000万元。

        (2)在A皮革厂的财产中,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为600万元,其中包括该厂向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的价值为100万元的房产(抵押房产与借款价值相当);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应取得的财产为80万元(主要是未收的货款),企业可获得商标使用费20万元;企业所办幼儿园、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财产总值为100万元。

        (3)在A皮革厂破产程序中用于支付清算组工作的费用为20万元,应支付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4万元。

        根据本例提供的情况,请回答以下问题:①A皮革厂的财产中作为破产财产的数额是多少?②A皮革厂的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数额是多少?③从A皮革厂的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的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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