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刑事诉讼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2005年6月,A、B、C三家公司达成协议,共同投资,在人民大学附近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东东零售超市。三家公司共同草拟并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新的公司注册资本90万,每家公司出资30万,出资方式有:货币、土地使用权和超市营业需要的设备等。货币出资已于7月划入东东超市的临时账户,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也于8月份办理了相关的手续。8月底,东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证明。9月初,东东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了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工商局审查后,认为东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合格,但人大附近类似的超市已有数家,为了防止超市之间的恶性竞争和促进该地区经济有序的发展,工商局决定不予登记。后经A、B、C三家公司的共同努力,工商局同意登记。2005年底,东东超市看到代订火车票的业务十分赚钱,擅自增加代订火车票业务。2006年初,东东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意滑坡剧烈,三家公司决定为该公司更名,以转换商运。请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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