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知识产权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案情介绍]

        A市甲公司和B市乙公司签订一份农机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A市甲公司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区工商局经审查确认合同无效。乙公司不服,向A市工商局申请复议。A市工商局决定维持原确认,驳回申请。乙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的暂行规定》,上一级工商局对合同的认定为终局认定。因此,市工商局的确认是《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终局决定,法院不应受理。之后,被告一直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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