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外贸函电
  • 题目: 未知类型

      中方A公司与加拿大B公司在2011年1月3日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B公司于2011年3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所有内容均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在我方备货期间,加拿大B公司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证。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证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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