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学科
搜索
账户
常见问题
当前学科:电诊断
题目:
单选
下述肌肉中,在大腿后部、股二头肌内侧的是()
A . 冈上肌
B . 胫后肌
C . 大圆肌
D . 髂腰肌
E . 半腱半膜肌
答案:
<查看本题扣1积分>
查看答案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
推荐知识点:
乡镇机构改革坚持()的原则。
2018年8月18日,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主题口号在山西太原揭晓,确定为“____”。青运会是青年的大聚会,是青春的嘉年华,这里不仅有激烈的竞争,更有深厚的友谊。
橡胶塑炼程度越深,橡胶大分子链遭受破坏越大,降低了制品的耐老化性能。
颈椎的特点是()胸椎的特点是()枢椎的特点是()
()布光法最适合对单个静止的被摄人物布光。
德国某银行来证规定:受益人于2011年4月6日议付交单,未明确规定议付有效地点,但该信用证附有有关合同并在条款中写明“所附合同为本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提单日期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
生产投料单不能手工()
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
关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计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有关胎儿附属物描述错误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