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经济法综合练习
  • 题目: 问答题

      2011年3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部分申报材料如下:(1)甲公司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1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0万元;(2)2010年的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为6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00万元;(3)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11年4月1日,甲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1年7月1日,某全国发行的财经杂志公开揭露了以下事实:(1)甲公司为了达到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对其2010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进行了“技术处理”,编制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甲公司的监事张某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明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而未明确表示反对;(2)乙会计师事务所明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未予纠正,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在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王某非法收受甲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
      投资者韩某于2011年6月10日购入甲公司股票10000股,购入价为20元/股;6月20日卖出,卖出价为18元/股。投资者吴某于2011年6月10日购入甲公司股票10000股,购入价为20元/股;8月10日卖出,卖出价为3元/股。已知,基准日为8月1日,甲公司股票自7月1日至8月1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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