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V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于2017年底与V公司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ABC会计师事务所指派A和B注册会计师为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A注册会计师持有V公司的股票10000股,市值约6000元。由于数额较小,A注册会计师未将该股票售出,也未予以回避。
(2)ABC会计师事务所与V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费用为1500000元,V公司向ABE会计师事务所预付50%的审计费用,剩余50%视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决定是否支付;
(3)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M注册会计师目前担任V公司的独立董事;
(4)审计小组负责人B注册会计师2016年曾担任V公司的审计部经理;
(5)审计小组成员C注册会计师自2015年以来一直协助V公司编制财务报表;
(6)由于计算机专家李先生曾在V公司信息部工作,且参与了其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ABC会计师事务所特聘李先生协助测试V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7)审计小组成员D注册会计师的妻子自2016年度起一直担任V公司的统计员。
(8)E注册会计师的妹妹在V公司财务部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但非财务部负责人。E注册会计师未予以回避。
(9)由于V公司降低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近1/3,导致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不能弥补审计成本,ABC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再对V公司下属的2个重要的销售分公司进行审计,并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由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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