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民法总论
  • 题目: 未知类型

      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3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3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耗。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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