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刑法学
  • 题目: 未知类型

      “OPIUM”翻泽成中文是“鸦片”,可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居然通过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分类第3类香水商品上注册了第162156号商标。成都市工商局(下称申请人)在办案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后,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成都市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注册的“OPIUM”商标提出注册不当,申请裁定撤销。

        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这个申请。

        被申请人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答辩:“OPIUM”商标是一个带有暗示性并与香水行业相互贴切的好商标。鸦片是一种能使人抛开困难和现实问题,造就一种惬意、舒适心态的药物。被申请人使用“OPIUM”作为香水商标正是取其这一种暗示性含义。“OPIUM”商标自70年代起就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注册,该品牌商品的年销售量均以百万瓶计算,“OPIUM”已成为世界香水业的驰名商标。“OPIUM”在中国也早于 1982年注册,注册号162156,1992年该商标如期续展。现在,“OPIUM”品牌的商品正在中国各大城市及香港、台湾地区广泛销售。在中国,该商标理应受到有效保护。

        申请人提出注册不当的主要理由是:“OPIUM”商标带有民族歧视性。“OPIUM”中文译为“鸦片”。被申请人中国部在市场销售的有关资料中声称,“OPIUM”商标的产生,是外商标1977年到中国旅游时,“在中国鼻烟壶的造型中找到了灵感,创造了富有浓厚东方色彩的‘OPIUM’(鸦片)香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被中国人民深恶痛绝的鸦片视为‘富有浓厚东方古国神秘色彩’的东西,已构成对中华民族的歧视和不恭。被申请人同时宣传‘鸦片’代表着诱惑,‘鸦片’本身是一种禁忌,但是却往往令人上瘾,‘鸦片’香水给女性营造的氛围也是一样充满烈火浓情等等。被申请人利用毒品鸦片进行诸多夸大不实的宣传,已构成了对广大消费者的欺骗。另外,毒品鸦片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是典型的邪恶代名词,允许其作为商标注册,在人群中广为宣传,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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