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经济法
  • 题目: 简答题
    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制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一)相关资料 2017年1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 (2)购入原木,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200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O.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该批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5+22=30.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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